台南市立文化中心平民樂團自治公約

台南市立文化中心平民樂團自治公約
民國98年7月團員大會通過
民國98年8月台南市立文化中心核備

壹、宗旨
台南市立文化中心(以下簡稱「文化中心」)為推廣全民音樂風氣,特別募集社會資源,帶領民 眾籌組「平民樂團」,提供場地設施供樂團使用,樂團採自治管理,惟所有運作應遵守文化中心之規定,並接受文化中心之督導。
貳、組織
1.本團置下列幹部:
團長一人,綜理本團事務。副團長一人,協助團長處理團務。
團練組長一人,負責場地、器材、設備等相關事宜。
演出組長一人,負責演出節目、聯繫、宣傳等相關事宜。
聯誼組長一人,負責團員資料建檔、聯絡、聯誼活動等相關事宜。
總務組長一人,負責經費及庶務等事項。
譜務正副組長各一人,負責樂譜蒐集、整理、複印、裝訂等相關事宜。
2.本團幹部由團員互選產生之,任期一年,得連任。
3.本團得因個別事項之需要,組織工作小組,負責該事項相關事宜,其成員由團員互選產生。
參、會議
團員大會:
1.本團設「團員大會」,為本團最高行政組織,議決本團相關事宜。
2.「團員大會」不定期召開,由團長召集,或由團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之。
3.「團員大會」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始得開會,決議事項必須有出席團員二分之一以上
贊成始得通過。
4.「團員大會」由團長擔任主席,團長無法擔任主席時,由副團長擔任;副團長無法擔任時,則
由組長互選一人為主席。
5.本團得因個別事項之需要,召集相關會議。
肆、經費
1.團費:團員須繳交團費,作為辦理活動、印製樂譜、一般雜費等支用,其金額與繳交方式,視
需求狀況處理。
2.出席保證金:團員於入團時須繳交出席保證金,每人500元;退團時出席保證金退還。
3.本團團練或演出時,每無故缺席一次,則須繳交缺席罰金100元,納入團費。
4.低收入戶憑區公所證明可免繳各項費用。
5.本團經費每個月結算一次,公布團員週知,並送「文化中心」備查。
伍、退團規定
1.主動退團:擬退出本團者,必須填寫退團申請書,提送文化中心備查,並完成退團相關程序。
2.強制退團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幹部會議通過後,予以強制退團。
一、有出席情況不佳、樂曲練習不熟、執行團務不力、與團員互動不良等影響本團運作之情實者。
二、無故連續缺席達4次,或一年累計缺席達8次者。
三、一年請假累計達12次者。
四、累積三次未繳交缺席罰金者。
五、強制退團之團員,不得再加入本團;自動退團之團員,得經文化中心及幹部會議同意後,再度成為本團團員。
陸、演出規定
未經文化中心同意,不得以本團名義辦理任何活動。
柒、本公約經團員通過,文化中心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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