藝術工作者的職業與社會責任

藝術工作者的社會責任,係以藝術活動的活力與感染力來回饋服務社會。而為了堅持創作的道路,他們飽嚐經濟…等各種社會現實的挑戰。這些由辛苦歷程中走過來的人,許許多多是了不起的藝術家,雖然他們的成就無法量化,無法用一般標準來衡量,但是產出的價值卻能讓社會向上提升且加值產業。

藝術工作者的職業欄
2010-06-18中國時報【朱宗慶】
 從前身分證有職業欄時,大多數的藝術工作者被歸類為無業。那時,曾有一位藝文界的前輩開心地跟我分享,他說服了戶政事務所在其職業欄填上「作曲家」三個字,對此,他充滿感動和成就感。隨後,《戶籍法》在民國八十六年取消了身分證的職業欄,但是,政府及社會主流意識對於藝術工作的屬性認知卻仍然有限,習慣以傳統的職業分類來認定一個人是否有工作。
 不久前,在一群作品獲得國家級美術館典藏的青年藝術家的展覽開幕式上,一位藝術家轉述他的同學在行政單位工作,有一次,教育部的官員關心地詢問藝術大學填報的畢業生「就業率」過低,為此感到納悶。這位同學直率地回應:「以我們受到的藝術教育與訓練,畢業後不是『朝九晚五』,而能專心從事藝術創作與展演,才是我們認為的成就與幸福」。然而,這樣的「認知差異」遍存,更有人曲解以藝術專長作為生產力的藝術工作者,對國家經濟貢獻不足。
 目前的大學相關評鑑機制,畢業生的「就業率」為重要評估要項。定期且繁複的就業狀況填答,看在懷抱著創作熱忱的年輕藝術家眼裡,卻滿是挫折。在答題的過程中,問卷的內容無法容納他們的所學與所用,讓他們對自己所追求的夢想產生了懷疑與否定感。這說明了,我們的社會對於藝術工作的內涵與屬性有許多的不明白。
 其實,藝術工作的範疇是非常廣泛的。就表演藝術來說,其中被視為較穩定的是少數在各級學校教書的藝術教師,或是任職於公、私立表演團體或機構的演出、行政或技術工作者。但專長為藝術相關領域的人,也可能是自己創業、創團,或成為自由演員、舞者、音樂家,抑或在工作室或家中創作、教學。從事創作雖有多產者,但許多人往往花費一整年才能完二至三件作品,有時像大型的舞劇、歌劇、電影等製作,更可能耗時三到五年之久。為了堅持創作的道路,他們飽嚐經濟等各種社會現實挑戰。這些由辛苦歷程中走過來的人,許許多多都是了不起的藝術家,雖然他們的成就無法量化,無法用一般標準來衡量,但是產出的價值卻能讓社會向上提升且加值產業。
 以藝術活動的活力與感染力來回饋服務社會,是藝術工作者的社會責任。然而在生活周遭,常可見到社會大眾對藝術工作者存有刻板印象的例子,例如製作有特色的節目單,給有需要的人購買收藏,是團隊的美意,卻會被部分的觀眾批評,連節目單都要索費。還有,體制外教學的「立案名稱」必須大於教學內容等扼殺創意的規定。而文創的產出多數歸類於「無形資產」,不若多數產業得以廠房、土地、機器設備、貨品、通路等實質資產,可做為創業或擴大產業規模時,向銀行融資的擔保品。導致文創業者在向「國發基金」或金融機構募集資金時,限制重重,難以爭取到投資經費。也致使,啟動多年的國發基金,對文創產業的活絡始終使不上力。
 無形的認知,有賴大家進一步的瞭解與改變;有形的束縛,則端賴制度面的鬆綁。最近,《文創法》的子法已紛紛草擬,新法的誕生帶給了藝文界新希望。當政府權責單位為了推動文創產業的發展,如火如荼地進行各項政策配套思索的同時,如何跳脫一般產業價值鏈的思維,真正掌握到藝文產業的各個環節與特性、找出友善與合適的方法來刺激與累積台灣社會的重要創意能量來源,都是重要的課題。
 進一步來說,重視我們的創意人才養成、減少藝術人才的流失,從機制面提供文創產業更多的靈活彈性與揮灑舞台,甚至讓主宰文創發展核心的智慧與產出等「無形資產」得以比照「有形資產」進行事業的融資與流通,將可創造出一個滋養藝術工作者、文創產業投入者的蓬勃發展環境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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